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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业人口合理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房一户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五条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降低居住年限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不得少于1年。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六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八条在本市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满1年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达一定数额以上或者年缴纳地方税收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在所在县(市、区)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其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投靠落户。

台州市区、各县(市)内的户籍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第十一条台州市区、各县(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可以进一步放宽住房、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落户条件。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以前有关户口迁移政策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