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浙公消〔2014〕38号
关于印发《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建设,积极创建“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根据总队《关于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开展“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的决定》和《全省公安消防部队集中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方案》,总队制定了《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7月4日前,各支队应当确定本地区消防受理窗口示范单位并着手建设;7月30日前,各支队应当完成示范窗口建设并全市推广,同时组织全市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队。
总队以前下发有关消防受理窗口方面的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6月28日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当地政府未设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本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本单位首层设置消防受理窗口。消防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消防受理窗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设置在本单位的,应当标示为“办事接待大厅”;
(二)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供办事群众查询的互联网电脑;
(三)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
(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摄录、全程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五)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
(六)设置“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消防审批不收费”和治理中介代办举报电话的公告牌(栏)。
第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公开以下事项,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查阅平台:
(一)主动公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处罚(强制)种类、办案程序、裁量标准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主动公开本窗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五)主动公开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和廉政纪律规定;
(六)主动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以及违法代办消防中介。
依法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行政处罚、解除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的进度和结果。
第五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摆放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报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摆放上级机构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在醒目位置公告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或者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信息。
第六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者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和申请人、联系人信息登记平台,对所有申报项目的申报时间、审查意见、受理结果等内容逐次进行登记,由受理人、审查人和申报人签名,并比对和查验申请人、联系人身份信息;
(八)向办事群众发放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消防受理窗口可以受理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七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者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其中1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窗口工作经验。
配备2名以上的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支队消防受理窗口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大队消防受理窗口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或者不少于2名消防文员。从事受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协助执法证,支队、大队应当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双人审查、双人签名,并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注明核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告知退回原因;
(四)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五)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九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佩戴姓名牌,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严格执行网上执法有关规定,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掌握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五)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六)从上岗到离岗的全过程必须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停止或者间断;
(七)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保持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十一条 严禁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有承诺期限的,严禁超过承诺期限办理;
(二)违法增设前置条件;
(三)以征订报刊、发展消防协会会员、消防培训等名义,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乱摊派;
(四)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或者贵重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六)接受办事群众提供的娱乐、健身、食宿、旅游等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予以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中介代办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者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受理和录入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存在“体外循环”的;
(五)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六)未全程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七)迟到、早退或者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十)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者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或者受理中介代办项目的;
(三)已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