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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台公通字〔2017〕54号)已于2017年9月20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抓紧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2015年12月,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或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改革政策,相关户口迁移的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2016年5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2017年8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7〕139号)。《意见》从拓宽落户通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和创新人口管理服务等8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积极有序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2017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精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基础上,我局对部分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文件。

二、文件主要内容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主要是对户口迁移政策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和调整。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直接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500精英计划”人才、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本人可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社区和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各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或集体宿舍的人员。城镇拥有办公场所且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依法注册证照(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提供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申请材料,可设立单位集体户。

(四)规范其他人员户口迁移政策。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通知未涉及的人员及相关情形,继续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落户。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经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准予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