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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须知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保证申请内容客观、真实有效,不得诬告、侮辱、诽谤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否则视为无效。
  2、申请人必须于网上申请后五日内邮寄《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需提交:(1)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2)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1)委托书一式二份;(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火灾事故责任鉴定以及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此申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 台州市公安局法制处
  •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平路2号
  • 电话:0576-88212039、0576-8821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