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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e租宝案宣判:非吸超3亿,9名被告获刑

 近日,天河区法院对e租宝广州分支机构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李强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开始,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申公司)在广州先后设立25区域管理部以及广州第一、二、三分公司进行经营。按照该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25区域管理部负责广州、东莞、汕头、揭阳、清远、潮州等地分公司的经营。各分公司所辖的营业部又分三层级,分别为营业分部、团队、销售人员。

 2015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入职上海钰申公司担任25区域管理部总监,全面负责分公司的经营,每月向各分公司转达总公司下发的吸存指标,并向总公司推荐分公司经理人选。其他被告也先后入职各分公司任职。

 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广告、媒体推广、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称以“e租宝”为平台,提供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融资、投资服务,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企业、商业保理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一个资金融通平台,并保证投资者可以取得固定的投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销售e租宝推出的6款理财产品,承诺投资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为9%-14.6%,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查明,截止2015年12月7日,李某担任钰申公司25区域管理部总监期间,广州第一、二、三分公司共吸引了2109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69亿多元;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东莞第一、二分公司、樟木头第一分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揭阳第一分公司、汕头第一分公司共吸引了3097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43亿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上海钰申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以及其他需经批准、许可的金融业务。本案各被告人所从事的工作,均围绕吸收客户投资款这一中心开展,均从客户投资款中获得相应提成,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

各被告人均为受雇佣参与犯罪,对于所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在本案非法集资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某是高层管理人员,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6年8月10日,广州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透露e租宝案件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立案侦查,已移送给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0月9日,e租宝”广州分公司9名涉案人员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过堂受审。

 时隔一年后,广州e租宝案终于即将尘埃落定。